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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运输香烟被罚多少亿,运输私烟被查有什么处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20 01:42:51 编辑:春华香烟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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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私烟被查有什么处罚

进缉私的话你就进黑名单了,除了罚款也影响信誉度,很麻烦。
如果有人举报,情况紧急可以先行“搜查”,然后再补办“搜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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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法运输烟草处罚拉着自己的烟我是卷烟零售客户烟是自己证

按照烟草专卖法无证运输相关处罚规定处理,罚款额为涉案金额的20%-50%。鉴于您的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将会先刑拘,后调查处理。还请您积极配合烟草部门和*部门的调查,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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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烟罚款

如果你是无证运输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20%—50罚款,情节严重没收 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且为自用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 1、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不满1万元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3、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4、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5、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5万元以上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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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私运烟草烟叶如何量刑

可以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第三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对其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是《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风险。 货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应当在提取你的证词后。违法行为认定的依据应该是《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属于承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行为首先本人必须要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接受调查询问;无准运证的。可以按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六目,对货主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但是、要有证据证明是不知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运烟草专卖品,是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个人运输的,如证明该卷烟确为货主所有,那要就对其以“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定性,至少你和货主的供词方面要统一。如果他咬定你知道托运的是烟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看具体的情节,比如数量,次数等。刑法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烟草的行为被列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会被判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偷逃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税额在十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额在五万以上十五万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行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体怎么判决要看情节,比如是否多次私运,私运数量等等。
第四十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具体怎么判决要看情节,比如是否多次私运,私运数量等等祝你好运

5,2015年非法运输香烟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次,持证零售户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并在当地销售卷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会被查处 首先,卖烟必须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其次,持证零售户必须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并在当地销售卷烟。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1号令)第三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6,法律对走私烟的处罚的有关规定

罪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8日: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  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五万元以上的。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应当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各罪以及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00年10月16日:  为依法办理走私犯罪案件,根据海关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擅自销售进料加工保税货物的行为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经海关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货物属于保税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进料加工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石狮香烟走私家族首犯蔡万和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新华网福州2003年11月27日电(记者 余瑛瑞)】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日前对石狮特大香烟走私案做出一审判决。13名被告人均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其中,走私家族首犯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村民蔡万和与另一被告人蔡天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 万元和350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根据罪行轻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6年6个月、5年、4年6个月、4年、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1年6个月缓刑2年等不等刑期。  福建石狮特大香烟走私案案发于2002年,当年2月24日至3月2日,厦门海关缉私局先后在被告人蔡万和、蔡万华等人豪华住宅的地下仓库中查获多次走私入境的中华牌香烟502箱、云烟牌香烟575箱、上海红双喜牌香烟88箱、牡丹牌香烟342箱又42条、三五牌香烟131箱、七星牌香烟399箱又37条、南洋双喜牌香烟399箱又22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走私香烟应缴税额合计为人民币7257059.65元。  案发后,厦门海关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查取证,使案件成功告破。一个专门在夜里出动的跨境走私香烟的专业化走私家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庞大的股份制家族走私集团以石狮市永宁镇沙堤村村民蔡万和为首,200多个成员遍布石狮和晋江两市的6个镇的十几个村庄。蔡氏家族远近亲属祖孙三代270多人中,除老迈、年幼以及外出者,其余不论男女,均以不同形式参与了香烟走私活动。  被告人蔡万和、蔡天示组织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运输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9508298.40元。泉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万和、蔡天示、蔡万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卢远煌、龚诗荣、龚诗杰、邱文其、刘继恩、王常春、郑忠义起次要作用,被告人黄基虎、吴丽华、董宝川起辅助作用,均为从犯。  低报价格走私 宁波一老板被判刑  【新华社2003-09-04作者:柴骥程 管伟星】低报、瞒报商品价格日渐成为一些不法企业进行走私的主要手段。宁波市中级人民*日前对宁波保税区凯灵公司低报价格走私案作出一审判决,企业被判罚金1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2年1至9月,宁波保税区凯灵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实施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凯灵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年9月,当凯灵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宁波海关采取果断行动。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60余万元。
明知是走私香烟而帮助运输,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而且案值还不小,估计可能会判得不轻。建议尽早委托权威的形式辩护律师介入提法法律帮助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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